起 诉 书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7时38分,被告人燕某某驾驶苏C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沛县丰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沛县丰沛公路与龙河公路交叉路口朝北转弯时,与沿沛县丰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沛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燕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血样提取登记表;
6.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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