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五村65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广饶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供电所附近处时,与同方向骑行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人力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五村65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现场录像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