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天峨县**乡**队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13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84********,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10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现暂住天峨县**乡**队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和**村**组**号,现暂住天峨县**乡**队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现暂住天峨县**乡**队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61987********,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乡**街**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10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晚,在天峨县**乡**街**路口“好再来牛肉汤锅”,艾某某和被告人岑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艾某某被打伤。在场的被告人燕某某便召集杨某某、王某丙、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等约三十名工人赶到现场。同时在***街的三岔路口有多名**群众围观,岑某某把打架原因告知部分围观群众,导致王某某、王某甲等二十多名下老群众聚集到现场,双方人员相互挑衅、对骂,随即互扔木棍、石块、砖块等物,进而引发聚众斗殴。斗殴结果造成普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白某某、岑某某、岑某甲、王某丁不同程度受伤,经天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岑某甲、王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燕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主动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2月2日双方代表及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截图说明、视频说明、到案经过、申请书、自愿调解书、出警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证人艾某某、普某某、某某己、李某某、陈某某、韦某某、王某戊、王某丁、刘某丙、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燕某某、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峨公(刑)鉴(法临)字[2019]66-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快餐米粉门口”“**门口”“***特色美食门口”监控视频,讯问和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当街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犯罪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岑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天峨县看守所;
2、诉讼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视频光盘叁张、讯问光盘贰拾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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