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41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燕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2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其丈夫燕某某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自家商店内,为参赌人员燕某甲、陈某某、燕某乙、杨某某等二十余人提供场地、赌具等帮助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燕某某和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六千余元。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正在赌博时,被涡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13820元,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伙同其丈夫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和赌具等帮助,从中抽取渔利,数额较大且组织参赌人员较多,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燕某某在本案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拘役4个月到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查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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