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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姚某某、柯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505X,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源县**镇**楼**村**组,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8X1,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武汉**有限公司股东、管理者,联系电话:189****0908。

被告人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7226,汉族,中专文化,武汉**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方庆,男,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

辩护人雷园园,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

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HJ1R,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女,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9****2975。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5618,汉族,高中文化,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汉敏,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柯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16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6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单位犯罪,依法对被告单位予以追诉,并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燕某某与同案犯喻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一起做槟榔生意的过程中,掌握到许多客户有购买假槟榔奖券的需求,二人于2019年初商量合作制造、销售假槟榔奖券,约定由燕某某负责宣传、接单、联系买家,喻某某负责根据燕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和制作要求,先通过网络找人制作假冒的槟榔奖券模板,再联系印刷公司印制,印制的假奖券包括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槟榔企业旗下的多个品牌的槟榔奖票,涉及“口味王”、“和成天下”、“伍子醉”、“九总”等多个注册商标,共印制奖券1700余万张,上述假槟榔奖券印制完成后,喻某某以快递方式寄递给包括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内的全国各地买家,其中王某某又将假槟榔奖券销售给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与燕某某共获利约20余万元,二人约定三七分成,燕某某获利约5万元。

被告人柯某某是被告单位武汉**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印刷品印刷等,柯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投资人之一负责接单、印刷等日常业务的管理。2019年2月,同案犯喻某某联系柯某某为其印制槟榔奖券,柯某某在未见商标使用权人授权书的情况下,为赚取利益,于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共为喻某某印制假的槟榔奖券1600余万张,由财务柯某某收取印刷费117800元归于公司,减去成本公司获利约1.7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是被告单位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投资人及实际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印刷品印刷等。2019年5月,同案犯喻某某联系姚某某为其印制槟榔奖券,姚某某在未见商标使用权人授权书的情况下,为赚取利益,于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共为喻某某印制假的槟榔奖券180余万张,收取印刷费71853元归于公司,减去成本公司获利约1.4万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柯某某、姚某某在武汉市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燕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投案。事后,燕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姚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4万元,并分别就侵权行为对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其中燕某某赔偿10万元,柯某某赔偿10万元,姚某某赔偿5万元,湖南口味王集团对三人侵权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等书证;2.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5.同案人供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柯某某、姚某某、被告单位、武汉武汉**有限公司大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家德燕某某纠合一起,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武汉楚武汉**有限公司纠合一起,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武汉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人纠合一起,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柯林柯某某利姚某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燕燕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武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柯某某、姚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对其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被告人柯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对其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及司法活动支持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精神,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前提下,建议对柯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姚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及司法活动支持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精神,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前提下,建议对姚某某适用缓刑。

因系单位犯罪,建议对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燕某某、柯某某、姚某某、被告单位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文

检察官助理:阳莉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燕某某、柯某某、姚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侦查卷六卷;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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