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燕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90505****,汉族,初中文化,住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再次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晚上22时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东环路“**酒店”,王**、郑*等人与韩**、陈*等人在敬酒期间发生口角,饭后在“**酒店”门口,陈*、王*等人与郑*、张*等人再次发生口角,郑*持酒瓶砸向陈*、燕某等人,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燕某用随身携带的玻璃水杯将被害人郑*的右脸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右脸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燕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系投案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艳丽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燕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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