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住安徽省亳州市**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9日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6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燕某某为非法牟利,采取挂靠经营的手段,以*甲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甘肃陇西源和堂、陇西振祥等有限公司虚开的中药和少量西药品名增值税进项专票,价税合计2.29亿元,税款2662万元,全部作进项认证抵扣。后以居间“过票”、直接虚开的方式向北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下游7家受票企业虚开品名为西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5余亿元,税款3100余万元,全部被下游企业作进项认证抵扣。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3年l0月,被告人燕某某为实施增值税专票虚开从中牟利,与时任宜昌永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商谈“挂靠合作”事宜,双方约定:燕某某自备资金,对外以宜昌永茂医公司名义开展药品进销业务,并以开具销项专票金额的2%作为“税金”上交宜昌*甲公司;*甲公司需向燕某某提供业务开展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证、生产资质证等相关证照,配合开具出入库清单、增值税专票,提供资金转账所需的银行帐户,并帮助完成转账。同时,*乙公司**陆某某(另案起诉)配合开票,出纳崔某某配合银行转款,会计何某某以“业务三部”的名义对燕某某的经营*丙公司财务做账。
2013 年11月,被告人燕某某为了取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李某某、陈某某身份在甘肃省陇西设立“漳县新鑫**有限公司”、“陇西县康鑫**有限公司”,之后,委托当地中介机构以两家公司名义向*甲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燕某某又通过在甘肃省陇西药材市场从事中药材经营业务的老乡程某某等人以票面额1.8%的价格从陇西源和堂、陇西振祥等**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往*甲公司用作抵扣的进项专票。案发后,经税务机关稽查认定,燕某某共接受甘肃省陇西药材市场相关公司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4839114.99元,税款25,866,446.86元,全部在税务机关用于抵扣。
2014年,被告人燕某某通过安徽省阜阳的桑某某联系,以票面额11%的价格从安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7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甲公司财务用于抵扣,价税合计4429478.60元,税款753011.40元。经税务机关稽核,安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为他人虚开的事实
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燕某某指使*甲公司**陆某某在开具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时,采取中药、西药销售的销货清单、出库单随专票存根联在*甲公司入账,开具虚假的仅填开有西药品名的销货清单、出库单随专票销售联交由下游受票企业的方式,以*甲公司名义向北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地下游医药公司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收取进销项差额的7.5%的开票费。截止2014年12月,燕某某以宜昌永茂医药公司名义向下游公司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195份,价税合计总金额1.85余亿元,造成国家税款3100余万元流失。1、2013年11月月,被告人燕某某经与刘某某联系,由该刘居间联系北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O16年6月28日变更为“华夏生生医药(北京)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徐某某,由宜昌**公司**公司实际药品购销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ll26份,价税合计1.32亿余元,其中税款 2245万余元,已全部抵扣。
2、2014年6月,被告人燕某某主动联系山东淄博康为医药有限公 司**张俭,得知其有购票需求后,双方商议以开票额7%作为开票费用,后燕某某指使宜昌*甲公司陆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于2014年6月24日 、11月18日、11月25日三次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 份,价税合计16,430,410.00 元,其中税款 2,387,324.52元,已全部抵扣。
3、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被告人燕某某分别联系其朋友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以按照开票金额7%比例收取费用为条件,由上述三人各自联系有西药品名增值税进项专票需求的个人或公司,后燕某某指使宜昌*甲公司陆某某根据其开票指令向山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新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甲医药有限公司、陕西*乙医药有限公司 5家下游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46份专票,价税合计36,251,375.00元,税款 6162733.75元,已全部抵扣。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燕某某主动到宜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部门的证明、调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燕某某及另案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及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接受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4亿余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5762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斌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区**小区**楼**,联系电话1826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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