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燕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在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37号二楼经典网吧内上网,趁其右侧机位的被害人葛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置在电脑桌上的小米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5月8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海市静安区路900号门口抓获被告人燕某某。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发现手机在网吧被盗,查看监控后报案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燕某某在网吧内盗窃手机的经过。

3.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

4.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燕某某的前科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岚

检  察  官 肖  立  

检察官助理 胡  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在静安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案犯身份卡一张。

7.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