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熊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靖边县**镇**组**号。被告人熊某曾因盗窃,于2017 年5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熊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昆山市等地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153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熊某于2019年12月7日7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商城**网咖, 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价值人民币522元的vivo Y93手机1部、iphone7 plus 手机1部。
2、被告人熊某于2020年1月4日6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路**网咖吧台, 趁被害人许某甲熟睡之际,窃得吧台桌面上价值人民币485元的VIVO X2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0元的VIVO Y6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78元的华为NOVA 4手机1部。
3、被告人熊某于2020年1月14日18时许,至苏州市昆山市**镇**网咖, 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窃得VIVO IQ0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58 元。
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许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出处罚。被告人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博 学
2020年6月4日
(此业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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