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熊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房。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 2019年3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需对被告人熊某进行精神病鉴定,2019年5月6日公安机关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门,将被害人F某某的两辆未上锁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一辆为价值2945元的蓝色捷安特牌XTC80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1600元的灰橙相间色捷安特牌ATX660型自行车。
2019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门停车棚内,采取工具钳剪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价值658元的黑色永久牌越野单车盗走。
2019年3月4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北路和东风大道**站**出口,采取工具钳剪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价值500元的红黑色捷安特牌FCR3100型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3月4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站**出口停车棚内,采取工具钳剪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价值600元的蓝黑色捷安特牌XTC7 SERIES型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35张,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社会危险性的说明,支付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书证;2.被害人F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熊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李峻
.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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