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熊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2 月4 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3 月21 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4 月12 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8 日19 时20 分许,被告人熊某窜至武汉市青山区奥山世纪城侧边的停车场附近,用石头砸坏被害人于某某的捷安特牌ATX85O 型山地自行车的车锁并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8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84 元。
2020 年8 月19 日14 时许,被告人熊某窜至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13 栋47 号一楼的麻将室门口,将被害人向某某的一辆未上锁的奥娃牌黑色电动车(型号为TDR1005-Z (60V20A))盗走。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20 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熊某在汉阳区汉口火车站人行天桥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成车销售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向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4.对案笔录、扣押笔录;5.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曾经多次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