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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熊某与严某某(已判刑)驾车到重庆市开州区、万州区3次盗走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9.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1日23时许,熊某和严某某驾车来到重庆市开州区**乡,熊某望风,严某某用撬棍撬开**村卫生室的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避孕套、清咽片、阿咖酚散等药物。经鉴定,被盗药物价值人民币59元。

2.2019年7月22日1时许,熊某和严某某驾车来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推开被害人梁某某饲养鸡鸭的房门,盗走鸭子3只和鸡子5只。经鉴定,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640.3元。

3.2019年7月22日2时许,熊某和严某某驾车来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将被害人龙某某饲养在楼底的8只鸭子和1只鸡用口袋装好,准备离开时被发现。于是两人将鸡鸭扔在原处,由严某某骑摩托车载着熊某逃离。当地群众黄某某、彭某某、贺某某等五人骑摩托车追赶并将严某某的车逼停。严某某拿出撬棍恐吓黄某某,又骑车往彭某某的车头上撞,最后严某某的车被逼倒在土沟里,熊某被压在摩托车下面。贺某某抓住了严某某,严某某用手打贺某某后逃脱,熊某被群众抓获。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方位示意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梁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熊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证据四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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