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熊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0年6月19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9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本院起诉。被告人熊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熊某身穿名牌、借用他人路虎等豪车、谎称与他人做工程,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至宣城市区、黄山市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等人财物共计85.8918万元。其中,被害人杨某甲被诈骗7.07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被9万元、被害人田某某被诈骗31.6万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27.8118万元、被害人杨某乙被诈骗8.77万元、被害人肖某某被诈骗1.64万元。期间,被告人熊某将上述诈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租赁高档轿车、入住高档宾馆、旅游等消费。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熊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5.89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熊某具有流窜作案、多次诈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六年六个月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贤海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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