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公诉刑诉〔2018〕1号
被告人熊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蓬安县**镇**街**花园**栋**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通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熊某因其妻子邓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怀疑是邓某甲的堂妹向某某从中挑拨,遂预谋杀害向某某。2017年5月27日,熊某从蓬安县坐车到通江县寻找向某某,并在通江县城一家日杂五金店购买一把菜刀作为犯罪工具。因寻找未果,熊某于当日下午到达通江县永安镇火天岗村1社邓某甲母亲邓某乙(女,本案死者,殁年61岁)家附近,继续等待向某某。2017年5月28日上午9时至11时许,熊某趁邓某乙家门未锁,遂进入邓某乙卧室,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床上,拿出购买的菜刀准备出门继续寻找向某某时,被邓某乙发现其手持菜刀。熊某自认为其杀人意图被暴露,便在卧室内使用菜刀向邓某乙颈部连割数刀,致邓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乙系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熊某在作案后于当日12时19分拨打通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及包装纸壳等物证;2、手机通话记录、车票、民事起诉状及答辩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等九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庭DNA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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