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小区,采取翻窗入室手段进入被害人何某某位于小区**栋**的家中,后在卧室衣柜抽屉内将一条黄金手链和一对共计价值人民币4549元的钻石戒指盗走并销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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