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461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镇**路**号**栋**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盗窃,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熊某先后四次盗窃电动车四辆,价值人民币8363元。
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熊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班德尔网吧、鹏泰购物超市门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在附近的蓝紫色电动车未拔车钥匙,被告人熊某将该辆电动车骑走,并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变卖。
2、2020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熊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文化宾馆后门小区内,发现受害人姜某某停放在小区充电棚里正在充电的蓝色爱玛电动车未拔车钥匙,被告人熊某将该辆电动车骑走,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变卖。
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5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姜某某。
3、2020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友谊路上,在一麻将馆、餐馆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马路上的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未拔车钥匙,被告人熊某将该辆电动车骑走,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变卖。
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6元。
4、2020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友谊路小两口烧菜馆门口时,发现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小两口烧菜馆门口的黑色小刀电动车未拔车钥匙,被告人熊某将该辆电动车骑走。
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2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并发还受害人万某某。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熊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姜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盗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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