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向杨某某(已判决)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8次。
2019年5月3日至5月8日,熊某某让杨某某帮其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杨某某从中赚取20元/瓶。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后尾箱内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6瓶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糖浆4瓶。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南昌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材料;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可待因38次,并从其车上查获可待因10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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