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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局**单元**号。熊某某2008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武冈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在自己位于**社区**局家属楼**单元**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沈某某、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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