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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卖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4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街**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区**路一栋待拆迁的二层楼房内开设一无名按摩店,容留肖某某、杨某某等妇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熊某某与卖淫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2019年11月1日晚22时许,杨某某与嫖客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收取200元嫖资,并分给熊某某50元。2019年11月5日晚20时许,肖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发生性交性关系后收取200元嫖资,并分给熊某某5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二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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