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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玉林,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200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2013年11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应光,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文盲或者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勇钦,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租赁房。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宁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卿云邦,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村**组。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村**组。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王应光、张某甲、刘勇钦、卿云邦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刘勇钦、王应光、卿云邦驾驶贵C3****号东风商务车和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到遵义市泮水镇兴安煤矿,将该煤矿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浮水镇西安社区山重组(雷家山)煤矿新主巷的电缆线(煤矿用移动阻燃橡套电缆,材质铜芯,型号MY3*95+l*25)468米盗走,后将该电缆线拉到贵州省金沙县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开的废品收购店卖出,获赃款26300元。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知是盗窃的电缆线而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3132.00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刘勇钦驾车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将该煤矿钢架棚内的铜芯电缆线(型号MY-3*35+l*16)230米盗走,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向某某、何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011元。

3、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刘勇钦、王应光、卿云邦、李某某(在逃)驾车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将该煤矿钢架棚内的铜芯电缆线(型号MCP-3*95+l*25+4*6)107米盗走,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向某某、何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5828元。

4、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刘勇钦、王应光、卿云邦驾车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将该煤矿钢架棚内的铜芯电缆线(型号MCP-3*95+l*25)170米盗走,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向某某、何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1595元。

5、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刘勇钦、王应光、卿云邦驾车到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立新煤矿,将该煤矿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因被害人提供材料不齐,价值无法予以认定。

6、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刘勇钦、王应光、卿云邦、李某某驾车到贵州省金沙县田湾煤矿,将该煤矿库房内的铜芯电缆线(型号MY-3*95+l*25)100米盗走,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向某某、何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工具等物证;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等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王应光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王应光、张某甲、刘勇钦、卿云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陈某某、王应光、张某甲、刘勇钦、卿云邦、向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熊某某、王应光、刘勇钦、卿云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王应光、张某甲、刘勇钦、卿云邦、向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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