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廉租房**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焰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熊焰向吸毒人员熊某某出售了 500块钱的毒品,后被告人熊焰容留熊某某在其家里吸食完上述毒品。
2.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熊焰贩卖了500元毒品给吸毒人员熊某某。后被告人熊焰容留熊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熊焰在自己的廉租房里容留女朋友李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熊焰在南昌市红谷滩凤凰家园小区被抓获归案,当场民警在被告人熊焰的口袋扣押毒品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焰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被扣缴毒品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且被告人熊焰多次容留李某某、熊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被告人熊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具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熊焰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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