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熊清平,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文盲,无户口人员,人员编号R4209845767221406819249,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无固定住所)。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清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熊清平骑两轮自行车,携带小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分别到汉川市**乡、**乡及武汉市蔡甸区入室盗窃,共计26次,盗窃人民币24528元和香烟、食用油、手机、收音机等物。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卸门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人民币5000元。
2、同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家人民币600元。
3、同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胡某甲家人民币800元、老年手机和红金龙香烟1条。
4、同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雷某某家人民币200元。
5、同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推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家人民币410元。
6、同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家红金龙香烟2条和蓝楼香烟1条。
7、同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邱某某家人民币640元和食用油1壶。
8、同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乙家人民币400元。
9、同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家人民币160元。
10、同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汉川市**乡**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丙家中人民币2440元和收音机等物。
11、同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胡某乙家中人民币370元及香烟若干。
12、同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卸门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家人民币115元。
13、同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家人民币80元。
14、同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被被害人杨某甲发觉后逃走。
15、同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家人民币5000元。
16、同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触发被害人杨某乙屋内报警装置后逃走。
17、同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家人民币260元。
18、同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家人民币4000元。
19、同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家人民币1682元。
20、同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卸门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家1个头灯、1个纸袋档案袋。
21、同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魏某某家人民币2200元。
22、同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刁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家人民 46元。
23、同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卸后门进入屋内,后听到屋内有声响逃走。
24、同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家人民币20元和1壶食用油。
25、同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卸门进入屋内,未发现财物后离开。
26、同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熊清平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家人民 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胡某甲、雷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刘某丙、胡某乙、蔡某某、杨某某、孙凤姣、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唐某某、魏某某、王某甲、黄某某、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余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熊清平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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