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村**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栋**门**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答应为喻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其毒资人民币700元。当日12时30分许,熊某通过微信告知喻剑卖毒之人被抓,遭到质疑后将人民币400元退给喻某某。喻某某及朋友王某某认为被熊某骗了、钱被“黑了”,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在武汉市青山区**路中国民生银行门口见面对质。13时21分许,在上述地点见面后,被告人熊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熊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某捅伤,致其开放性腹壁损伤、小肠穿孔、肠系膜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小肠裂伤穿孔及腹腔积血,行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腹壁穿透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熊某所用折叠刀属于管制刀具。
被告人熊某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病历材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管制刀具认定书;4.视频资料;5.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6.证人喻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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