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熊永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土地村。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昌冬,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51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号附**号**小区**栋**楼**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永某、金某某、肖昌冬、李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熊永某、金某某、肖昌冬、李某某、许某某与肖昌兴(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村**组**铺**号仓库,采用破坏仓库卷帘门方式,盗走被害单位四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放置在仓库内的“阿托伐他汀钙片”三十箱,骨肽片”三箱,“血脂康胶囊”三箱、“丙戊酸钠片”五箱、书籍一百本、电脑主机一台,后用电动车将上述盗窃所得赃物藏匿在郫都区**组**号出租房内。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按事前商定到该处收购了全部赃物。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8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熊永某、金某某、肖昌冬。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永某、金某某、肖昌冬、李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永某、金某某、肖昌冬、李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威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永某、金某某、肖昌冬、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作案工具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一辆、黑色“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扣押在案,应予没收;
4.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提讯证肆份、换押证肆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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