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2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汉族, 高中文化,中山市南头镇联源电子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4月19日, 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陈某葵(在逃)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电源板六次,分别为:
1、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720个电源板。2、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 2304个电源板。3、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 2016个电源板。4、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480个电源板。5、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2400个电源板。6、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中山市德志电源设备公司仓库盗窃2304个电源板。
六次合计盗窃电源板10224个,型号均为AM12-009-200,每个单价为9元,合计人民币91530元。
2020年5月6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南头镇威海路19号士多店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良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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