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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乡沙****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金政【2018】13号、皖农渔函【2018】195号文件规定,金寨县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禁渔期为金寨县梅山水库全水域。

2020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甲持自制电捕鱼器,在金寨县全军乡沙河店村小岭组梅山水库库湾内进行捕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捕鱼器一套;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熊某乙、张远强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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