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从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平县**乡**村村民熊某乙在担任**村组长期间,于2007年8月23日向金平县林业部门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大梁新寨“老羊冲”集体林权证,2008年9月19日,金平县人民政府向大梁新寨村颁发了林权证,林地面积为1320.9亩。2012年10月14日,大梁新寨村将“老羊冲”集体林地全部流转给祝某某,并于2013年3月27日办理了林权变更手续。在2015年期间,祝某某请工人到“老羊冲”林地内砍草准备种植重楼时,遭到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挠后被迫撤出。后来勐桥乡大梁新寨村、大梁苗寨村和马鞍底乡部分村民就私自进入“老羊冲”林地毁林占地并种植香蕉。2016年6月份,被告人熊某甲跟祝某某租了“老羊冲”林地范围内的两处地块用于栽种香蕉,并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后熊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带领家人到大梁新寨“老羊冲”承租的两块林地内毁林并栽种香蕉。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队鉴定:熊志有在“老羊冲”林地范围内毁林种植香蕉地块两块,总面积为:2.81公顷(42.15亩),其中2.02公顷(30.3亩)在林权证范围内;0.79公顷(11.85亩)不在林权证范围内,但是在林地一张图范围内,认定为林地。地块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243立方米,因栽种香蕉原有森林植被已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到金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协议书等;

2.证人祝某某、杨某某、熊某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