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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被告人熊某甲在勐拉街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及相关配件在家中制造了一把射钉枪,后来该射钉枪枪栓损坏,就被其丢弃在家中。2020年3月份的一天,熊某甲的二嫂熊某乙生病,按照民族习俗,熊某甲认为需要一把枪支来驱鬼正邪,于是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的枪栓,后熊某甲将新买的枪栓和以前损坏的枪支使用电焊机、切割机重新制造了一把射钉枪,然后放置于其二哥熊某丙家床底下。2020年8月29日,侦查民警在熊某丙家查获了该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熊某甲于2020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熊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被查获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光盘1张,刑事辩护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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