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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赌博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熊某甲(小名熊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熊某甲连续三次邀约彭某某、任某某、夏某某等十余人到**村两处虾棚内参与赌博,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起注100元、封顶500元,每场参赌人员10人左右、输赢几千元。三次赌博均由熊某甲做“老爷”摇宝,共计抽头渔利6500元至7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彭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济平

检察官助理:杜雨航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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