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被原黄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罗田县,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每晚19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利用电抽砂泵擅自在巴河但店镇朴店村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并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1.2万元。被告人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史某某见销售河砂有利可图,明知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开采河砂,仍然事前联系方某甲、王某某等人持续予以收购并对外销售从中获利。
被告人方某乙于2020年6月2日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方某甲、方某丙、方某丁、何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1790****;被告人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170****;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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