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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等七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曾用名:熊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宣某某(曾用名: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叶某甲、熊某乙、巫某某、宣某某、熊某丁、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熊某甲、叶某甲等人在南宁市**区**路12号****工艺品店二楼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自由三公”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期间雇佣熊某乙、巫某某、宣某某、熊某丁、刘某甲等人从事抽水、望风、接待赌客、开门等工作。2020年5月22日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及朱某某、刘某乙等十余名赌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赖某甲、赖某乙、苏某甲、周某某、吴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苏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曹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叶某甲、熊某乙、巫某某、宣某某、熊某丁、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叶某甲、熊某乙、巫某某、宣某某、熊某丁、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叶某甲、巫某某、熊某丁、宣某某、熊某乙、刘某甲开设赌场,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熊某丁、宣某某、熊某乙、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叶某甲、巫某某、熊某丁、宣某某、熊某乙、刘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伟

检察官助理:刘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宣某某、叶某甲、熊某丁、刘某甲现

羁押在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巫某某、熊某乙

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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