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小区**栋**座**)。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因怀疑妻子徐某甲与被告人熊某甲有染,导致二人发生矛盾。周某甲(另案处理)作为陈某甲与徐某甲的介绍人知晓该情况后欲帮陈某甲解决此事,故主动打电话给熊某甲约其见面。为威慑恐吓被告人熊某甲,周某甲叫来内弟徐某乙(另案处理),徐某乙又叫来熊某乙(另案处理),熊某乙叫来熊某丙(另案处理)。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49分许,周某甲带领徐某乙、熊某乙、熊某丙乘坐司机陈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从**广场至南昌**广场接到熊某甲。徐某乙在熊某甲上车后便斥责其不应和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用巴掌击打熊某甲的后脑勺,要求其老实回答周某甲的问题。熊某乙与熊某丙则在一旁言语威胁熊某甲。徐某乙在周某甲默许下指使陈某乙将车开往本市**墓区,熊某甲因被打不敢反抗。到达后,熊某甲被周某甲、徐某乙、熊某乙、熊某丙带至**墓区坟堆边的小树林里,陈某乙留守在车内。在坟堆边,周某甲斥责并打了熊某甲一巴掌。随后徐某乙用拳脚殴打熊某甲并胁迫其跪下,熊某乙与熊某丙则在一旁威胁恐吓熊某甲。熊某甲在周某甲、徐某乙、熊某乙、熊某丙的殴打和胁迫下不敢反抗,并同意跟随周某甲回**的办公室。
当日10时45分,周某甲、徐某乙、熊某乙、熊某丙和陈某乙将熊某甲带至本市**区**道**号**广场,熊某乙、熊某丙、陈某乙先行离开。周某甲将熊某甲带至办公室后,电话联系陈某甲要其来与熊某甲协商。陈某甲于当日11时许来到周某甲的办公室与熊某甲进行沟通,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期间徐某乙两次进入周某甲的办公室,对熊某甲实施殴打和恐吓,致熊某甲身体多处受创,后被周某甲制止。在熊某甲同意写下保证书后,陈某甲于当日16时许离开周某甲的办公室。当日17时41分,熊某甲按要求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与徐某甲联系,并提供与徐某甲之间微信聊天的完整记录。之后熊某甲才被允许离开周某甲的办公室。经南昌市红谷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躯干部外伤致两处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8月3日、8月4日、8月7日,被告人熊某甲到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派出所报案并接受询问,均称被周某甲、陈某甲、徐某乙等人殴打,并被拘禁。2017年9月12日,周某甲代徐某乙与熊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熊某甲人民币5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后熊某甲为帮助周某甲、徐某乙、熊某乙、熊某丙逃避法律追究,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13日至**派出所变更陈述。熊某甲明知上述事实均由周某甲组织策划,却隐瞒其被周某甲等人带至**墓地附近下跪并被周某甲殴打的事实,仅称因误会被徐某乙一人殴打,并自愿上车跟随周某甲等人到**广场与陈某甲协商。
2019年7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周某甲、熊某乙、熊某丙、陈某乙立案侦查,并于同日采取强制措施。同年8月30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周某甲、熊某乙被执行逮捕。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公安人员传唤至南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和解协议、通话录音文字版等书证;
2. 证人周某甲、徐某乙、周某乙、姜某某、徐某丙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监控视频、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明知他人犯罪,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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