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甲某到新蔡县**乡**村委**庄村民熊某乙家中,趁无人之际,将熊某乙的6000元人民币和一部华为牌畅享9e型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0元人民币。赃款、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已将涉案赃物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八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