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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熊某甲,别名熊某乙、普某某,男,1989年出生,普拉族,半文盲,无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老街省保安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5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次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河口县**市场**栋**号铺面内将被害人灰色帆布挎包盗走,共盗窃包内现金人民币1520元和价值人民币130元的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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