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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熊某甲,198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单元**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10月期间,多次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摩托车及电瓶,其中汪某某、石某某负责盗窃,熊某甲协助放哨。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个中午,汪某某与熊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裕泰佳园7栋车库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墨龙牌三轮电瓶车内的六个旭派电瓶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60元。

2、2019年10月29日中午,汪某某与熊某甲、石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裕泰佳园13栋车库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奇蕾牌电瓶车内的6个佛来明电瓶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840元。

3、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汪某某与熊某甲、石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裕泰佳园芭比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内的3 个电瓶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80元。

4、2019年10月下旬的一个晚上11时许,汪某某与熊某甲在重庆市白市驿镇白欣路10号2-1楼下,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力牌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7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嫌疑人熊某甲到案后,民警已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物证;

 2.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同案汪某某的证言;

  4.证人雷某某、熊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8.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9.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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