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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邛崃市**街办**小区6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熊某乙,身份证号5101831996********);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邛崃市**街办**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朱某某租住房中,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银色苹果8PLUS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50元。

2、2019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邛崃市**街办**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朱某某租住房中,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客厅内挎包中的6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熊某甲又采用相同方式进入邛崃市**街办**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张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一卧室衣柜内的飞科牌剃须刀1部盗走。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14时许到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女朋友)达成赔偿谅解,同年9月4日,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70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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