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熊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石盆景村石盆景组“端公坪”、坪上组“坟家湾”,分别与村民李某甲、卢某某达成购买林木意向并支付部分款项后,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某、姚某某、唐某某等工人在上述两处山林砍伐、搬运,共计6车分别运到**木材加工厂(高坪414旁)、**木材加工厂(龙溪场加油站旁)出售,得款29000余元。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处山林共计滥伐林木马尾松73株, 总立木蓄积为47.6045立方米。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南路淹城路十字路口,被武进区鸣凤派出所民警盘查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在汇川区山盆镇石盆景村补植复绿500株李子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相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业站证明、扣押清单、补植复绿相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卢某某、张某甲、唐某甲、黄某某、杨某某、唐某乙、姚某某、夏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熊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7.604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隽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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