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号,2019年11月7日因盗窃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熊某甲在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医院门口见一部立马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随即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015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熊某甲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丈夫游峰江后,主动到丰城市人民医院,配合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熊某甲在退还所盗摩托赔偿,并赔偿失主1500元损失,被害人熊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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