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于2019年10月2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丙为道县仙子脚镇熊家村村民,双方系邻居。2019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丙在熊某甲家门口因挖排水沟的事发生矛盾,熊某丙咒骂熊某甲,于是熊某甲就用拳头打了熊某丙的左后腰,进而双方互相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熊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熊某甲被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6746****);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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