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和工友秦某某一起骑电动车去工地做事,在经过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赛维公司对面马路时,遇到被害人郭某某和其工友万某甲。被告人熊某甲上前找郭某某为上次打架一事要说法,随后两人发生推搡并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的脸和身上,被万某甲和秦某某拖开,秦某某让熊某甲骑他的电动车先走,郭某某用铁锹把熊某甲的电动车砸破,熊某甲便回头拿了电动车锁将郭某某的电动车也砸破,二人又互相扭打,期间,秦某某和万某甲离开现场,郭某某停下来后打电话给其老婆赵某甲,郭某某的父亲骑着三轮车带着赵某甲到现场后与熊某甲发生推搡,并致熊某甲倒地。环卫工赵某乙经过现场并通知熊某甲的儿子熊某乙,熊某乙则开车载着其母亲万某乙,熊某丙开车载着熊某甲的弟弟熊某丁及弟媳熊某戌、熊某己等人来到现场,被告人熊某甲见自己这方人多,便又上前追打郭某某,将郭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致十三根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熊某甲经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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