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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7月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2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4年4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吸毒,2015年3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2017年1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2017年10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甲在数年前经被害人傅某乙介绍在罗某某处务工三个多月,后因其出车祸住院数月,罗某某便未再让其帮忙做事且答应支付给其的报酬一直未支付到位,被告人熊某甲便多次找被害人傅某乙要求其一起去找罗某某问账,但均遭到拒绝。2017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傅某乙,要求被害人傅某乙陪同其同去找罗某某问账,在遭到拒绝后,便对被害人傅某乙怀恨在心,后被告人熊某甲想起被害人傅某乙的儿子在读小学,被害人傅某乙接儿子放学须从其所在的王家组经过,便手持烧火叉在该组村民李某某家门口等候并欲拦截被害人傅某乙。当天17时许,被告人熊某甲手持烧火叉站在路中间将驾驶摩托车接儿子放学回家经过李荣喜家门口的被害人傅某乙拦住,再次要求被害人傅某乙陪同其同去找罗某某问账,仍遭到拒绝后,便手持烧火叉将被害人傅某乙的口唇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傅某乙左侧口唇全层裂创,皮肤、粘膜创口边缘不整,创周肿胀明显,符合带有钝性端头的物体捅刺形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急诊病历资料、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②被害人傅某乙陈述;③证人熊某乙、傅某甲、李某某的证言;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⑤鉴定意见;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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