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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住上蔡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害人苏某某与其妻子熊某甲因家务事发生矛盾,苏某某对熊某甲进行殴打。2019年8月7日下午,熊某甲的父亲熊某乙、母亲候某某、姑父孔某甲、表弟孔某乙等六人与熊某甲一起就苏某某殴打熊某甲一事到苏某某家中找苏某某理论时,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告人熊某甲伙同熊某乙、孔某甲、孔某乙对苏某某实施殴打,致苏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甲及同案犯熊某乙、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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