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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起,被告人熊某甲多次将非法收购来的丝光掠鸟和八哥鸟转卖给广东省广州市**花鸟市场的老板操某某,金额为192862元。查明该款项部分鸟的数量为丝光掠鸟1535 只、八哥鸟53只。自2017年起,被告人熊某甲多次将非法收购来的丝光掠鸟和八哥鸟转卖给广东省广州市**花鸟市场的老板马某某,金额为17980元。

2自2017年起,被告人熊某甲多次收购熊某乙、熊某丙二人共同非法狩猎的丝光掠鸟和八哥鸟约190只,并将收购的上述鸟转卖给他人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同案犯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非法收购他人非法狩猎的丝光椋鸟、八哥数量和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华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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