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被告人熊某甲为抽水盈利在其位于长沙县**镇**村**组**楼**房间内组织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四次开展斗牛赌博活动,其中12月4日抽水54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家中组织殷某某、熊某丙、何某某、陈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开展斗牛赌博活动。
2.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家中组织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开展斗牛赌博活动。
3.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家中组织彭某某(已行政处罚)、何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已行政处罚)开展斗牛赌博活动。
4.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家中组织殷某某、熊某丙、何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冯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熊某丁(均已行政处罚)开展斗牛赌博活动,当天共计抽水人民币5400元。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侦查人员在长沙县**镇**村**组熊某甲家中二楼将被告人熊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熊某丙、彭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冯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熊某丁、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军伟
检察官助理:朱宇柽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证据及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