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案发前系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19年12月24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在担任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3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截取公款68.44万元予以私分,个人分得现金7.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甲受贿的事实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熊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收受工程承建商杜某某所送现金29万元。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熊某甲和时任**政府**李某某、**肖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污水管网工程开挖需要**政府协调相关事宜的便利条件,帮助杜某某协调工程方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从该公司承建到污水处理管网开挖土石方工程。杜某某为表感谢,表示肖某某、李某某、熊某甲三人不需出资,直接参与分红。后熊某甲在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分得现金5万元、24万元,合计分得29万元。
(二)收受工程承建商刘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2015年下半年,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将广武路沿线的连接口公路硬化工程交给各辖区乡镇负责实施,被告人熊某甲与李某某、肖某某商量后将涉及枣山镇辖区内的公路硬化工程直接交给枣山镇**刘某某实施。刘某某为表感谢,工程完工后将20万元现金拿给肖某某,随后肖某某分给了熊某甲5万元。
二、被告人熊某甲贪污的事实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熊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68.44万元,个人分得7.3万元。
(一)伙同肖某某等人套取财政资金49.7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4.8万元
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时任**政府**肖某某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49.7万元进行私分。被告人熊某甲明知肖某某等人虚列支出,仍签字同意报销,并于2014年6月、9月、12月、2015年1月4次分得所套现金各0.3万元,2015年4月、6月、9月、2016年1月分别分得所套现金0.5万元、1.1万元、0.2万元、1.8万元,合计分得4.8万元。
(二)伙同熊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套取财政资金15.74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1.5万元
2015年1月至2015年底,时任**政府**熊某乙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15.74万元进行私分。被告人熊某甲明知熊某乙等人虚列支出,仍签字同意报销,并于2015年1月、9月、11月3次分得所套现金各0.5万元,合计分得1.5万元。
(三)伙同李某某、肖某某截取土地租金3万元,个人分得1万元
2015年下半年,中铁一局兰渝铁路项目部从广安撤离,将枣山镇岩山村6组8亩国有土地交给枣山镇人民政府代管。被告人熊某甲与李某某、肖某某商量后找到杜某某租用该地开办停车场,并签订了租地协议。2015年5月,杜某某交给肖某某土地租金3万元,后肖某某分给李某某和熊某甲各1万元。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7月17日主动向枣山园区纪工委书面报告了其在农房拆除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同年9月18日主动到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供述了违纪违法问题,认错认罪并上交了41.8万元违纪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熊某甲户籍证明、职务任免文件,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和虚报费用账务资料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肖某某、熊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截取公款68.44万元私分,个人分得7.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贿、贪污数额巨大,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熊某甲主动向组织报告违纪违法行为,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交所获赃款,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甲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万元-4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东
检察员:李青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取保候审居住在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被告人熊某甲受贿、贪污所获赃款扣押在案,详见补证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