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熊某甲,喊名“燕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贵溪市**小区**排**号。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2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被鹰潭市余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鹰潭市余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熊某甲行贿案退回补充调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江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贵溪市洪塘村及周边地区,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江某甲等人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熊某甲在该组织管理硪砂公司财务等事务,并参与该组织实施的非法采矿、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霸占国有渣场,垄断、控制采砂行业,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林某某、汪某某、江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二、非法采矿罪
2008年至2017年期间,江某甲等人在信江贵溪段鹭鸶湾采区非法开采硪砂获利,被告人熊某甲按照江某甲的安排管理砂场财务、硪砂经营、竞拍等事项。2013年9月以来熊某甲明知江某甲等人无证、越界、超期采砂,仍帮助江某甲对砂场进行管理、经营、支付股东分成等。经鉴定,2013年9月19日至2015年7月2日,仅销售给贵溪桥梁厂硪砂73612吨,价值人民币349.80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砂开采权拍卖会资料、拍卖情况汇总、巡查日志、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辛、吴某甲、徐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三、行贿罪
被告人熊某甲伙同江某甲为在鹭鸶湾采区非法采砂方面,得到时任贵溪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樊某甲(另案处理)的关照,向樊某甲行贿人民币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7、8月的一天,鹭鸶湾采区因超范围采砂被行政处罚,为了得到樊某甲在本次行政处罚及以后的违法采砂行为上的关照,熊某甲按照江某甲安排准备好10万元现金,后由江某甲到樊某甲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樊某甲。
2.2013年9月的一天,为了感谢樊某甲对鹭鸶湾采区违法采砂上的关照以及以后继续关照,江某甲打电话给樊某甲,叫樊某甲到建设银行雄石东路支行找熊某甲拿20万元现金,樊某甲开车带妻子吴某乙(另案处理)到建设银行雄石东路支行,熊某甲将20万元交给吴某乙,吴某乙拿到该20万元后交给了樊某甲。
3.2014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樊某甲在九牛滩水电泵站改造工程就地取砂上的关照,熊某甲按照江某甲安排准备好15万元现金,后江某甲在樊某甲家楼下通过吴某乙将该15万元送给了樊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职务任免通知、职责证明、河道巡查记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樊某甲、吴某乙、樊某乙、熊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熊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鹰潭市余江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熊某甲现金人民币60万元、熊某甲、江某甲夫妻共有的544.971024万元、熊某甲的卡地亚手表、香奈儿手表各一块、戒指2枚、手机2部、手镯等饰品4个、项链2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对熊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红文
江丽红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在鹰潭市看守所;
2.诉讼卷、证据卷共拾贰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书壹份。
法律链接:
一、定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量刑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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