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渝FL****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朋友方某某在奉节县竹园镇偏岩子路段行驶时,与赖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AE****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熊某甲、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赖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熊某甲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经事故认定:熊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熊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4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熊某甲与赖某某、方某某达成协议,赖某某的车牌为渝AE****的小型客车维修费由赖某某自理,熊某甲、方某某的医疗费分别由熊某甲、方某某自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液提取及封存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熊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7.血液提取、封存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82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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