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熊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熊某乙从重庆市合川区金科世界城行驶至上什字建博城,后又独自驾驶摩托车沿渝合加油站、振兴路向世纪花园小区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津街勤务大队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熊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熊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熊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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