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熊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D****5的灰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后载一名女士沿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熊某甲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熊某甲身份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熊某甲人车、呼气、血样确认、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6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讯问、询问、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34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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