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熊某甲饮酒后持A2驾驶证驾驶粤S****V小型客车,从监利市汪桥镇赵家村出发驶往汪桥镇老街。同日19时20分许,熊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汪桥镇汪桥二桥北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熊某甲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92mg/100ml、8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熊某甲带至监利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熊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粤S****V小型客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3.证人熊某乙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5.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